1.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如有一方自行使用其个人资产购置房屋并登载于自身名下的,则此房产应被认定为该方的
私人财产。
2.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该房屋权属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
3.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利用家庭共有基金购
买房产时,无论该房产登载于何方名下,均为夫妻间的共同财富。
4.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方父母慷慨解囊为子女购置房屋并将其进行
产权登记在自身子女名下,那么可以理解为这是他们对自身子女的无偿
赠予,而非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
5.同样地,若某方父母为子女提供
购房资金,但将该房产登记于自己子女与其配偶名下者,也需要视作该房产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哪一方的父母提供了购房资金并使该房产登载于某一方名下,只要该资金是全额支付且为房屋购买的唯一资金来源,就需按照投资比例达成的协议来确定彼此的所有权;
而如果该房产同时登载于夫妻双方名下,除非事先明确约定了各自所占的份额,否则就应当被视作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