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妻双方在子女抚育问题上达成了重新商议的共识,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抚养权进行变更;
2.倘若能证明存在以下特定情形之一,亦可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请求:
(1)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突发重病或身体残疾而无法再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
(2)在抚养过程中,有经常忽视子女生活需求、虐待子女或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心理产生消极影响等行为的,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3)对于已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当他表达出愿意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且该方案在现实中具备实际实现可能和抚养能力;
(4)存在任何需要改变现有抚养现状的合理原因或正当理由。
3.除了以上所述情况外,仅凭个人主观意愿想要废止原定抚养方案是不被法律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