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审查人蓄意从事非法
虚假鉴定活动,人
民法院有权要求其承担撤回
鉴定费用的责任,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
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若鉴定意见出现微小瑕疵,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增加补充鉴定或者提供补充质证、重新进行质证等方式解决问题,此时,人民法院将不会批准
重新鉴定的申请请求。
同时,如果
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1)鉴定人员本身并不具相应的执业资格;
(2)
鉴定程序存在严重
违规行为;
(3)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
证据明显不足以形成有力支持;
以及(4)对于这一鉴定意见,其不能够被视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于审判过程中的其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