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于婚姻缔结之前自行承担资金购买的房产。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定一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其自身单独所有。
在此前提下,当事人若已全额支付
购房款项且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无疑应当被判定为
个人财产,非属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如果在婚前当事人自行购
买房产,出于某种因素将
房屋产权登记至双方名下,则可视作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在此情形下,该处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父母或是双方父母共同承担资金购买的房产。
当某方父母为其子女生购买房产时,如果
产权登记在
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相应房屋应被视为仅针对该子女一方的赠与财产,据此,该房屋应该认定为当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反之,若是产权登记在夫妻俩人的名下,那就可视作为对他们二人的赠与财产,因此,该处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我们讨论的是,由双方父母共同承担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此时该房屋可被视作按各方父母原先
出资比例共有,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实际上,有大量父母为了子女购置房产而倾尽所有积蓄,此项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及各自父母的经济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