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法人或者其他法定关系主体有进行民事活动之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在诸如财产质押等特殊情形下,双方需移交质押物并签订相应的合同约定。
虽在法律层面允许对质押合同以口头方式作出约定,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后续证据追索的困难重重。
因此,建议双方在订立质押合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协议内容,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潜在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