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用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进行分包工程时,必须获得建设单位的首肯,但是建设单位没有权利直接选择分包方。
如果是由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那么总包单位有权利对其予以否决或采纳。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明文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要确保分包行为的合法性,必须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征得发包人(即业主)的首肯;
其次,分包行为只能进行一次,也就是说,被选定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分包转嫁给他人;
第三,分包对象应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最后,总承包商可以将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某部分任务转让给具有适当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不得将整个工程的核心内容部分进行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