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事宜,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负责实施的,并且应当由该地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相关土地使用权使用者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
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际上是代表国家权益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向参与土地开发或利用的土地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一份重要协议,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权利分配与义务履行等方面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