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之规定,有
效力待定合同应遵循以下规范性的处理程序:
首先,在得到
法定代理人明示或默示承认或追认之后,该合同自始具备法律约束力;
其次,如果
合同相对方认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做出决定,他们有权通过发送书面催促通知书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其从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其态度以明确的形式展现出来;
最后,在法定代理人未对相对方提出的请求给予明确回应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被理解为否定某种追认效果。
在任何时候,善意的合同相对人都有权利撤销该
民事法律行为,且撤销行为必须采取通知的方式进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