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境下继承权可能不复享有:
首先,若有继承人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蓄意伤害其他继承人的心态及行动的,那么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将被依法剥夺。
其次,倘若某继承人采取欺诈、威胁等不良手段,甚至不惜妨碍被继承人制定、变更或者撤销遗嘱,只要这种行为情节严重,但如若其后能真心悔改并获得死者释怀,或是在最终遗嘱中得到宽容对待并排入继承人名单之内,方可豁免继承权丧失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