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设定的
居间合同并非必须以书面合约的方式存在,亦可借助其他途径予以确立。
从法律层面来看,未施加任何严格的书面制式之约束,
居间缔结的默契仍得当。
然而如双方已事先协商确定采纳书面缔约方式,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便需
严格执行。
居间合同乃由居间方依据委托方之特定委托,为委托方与第三方之间的
合同签订提供助力及引荐服务,同时接受委托方向其支付约定报酬作为交换条件的具体议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