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照顾孩子责任的父母,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配合与协助的法定义务。
若其中一方拒绝协作对方实现
探视权的,拥有探视权的那方得以将案情诉诸至法庭,等待
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指令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如实施
拘留、罚款等;
但应注意的是,法庭绝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强行执行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接触或探视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