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到个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引发严重后果以及采用非法或违反社会公众利益及道德准则的方式实施的对人格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具体到法律实践中,对诸如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等各项相关权力,导致产生恶劣影响并达到严重程度者,均有权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