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破裂告终之后,不再直接承担抚养孩子重任的父或母的任何一方,都拥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益,而负责监护子女的一方应尽其所能提供必要的帮助以确保这样的探望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的安排,常常需要由双亲在离婚之始就做好详尽且细致的协商与商定。
为了使得孩子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茁壮成长,各方需在离婚的过程中顾及到孩子的探望问题,以较为具体、细致的方式合理规划探望的方法与时间。
对于探望权的争议,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状况下,可以诉诸法院判决。
法院应在广泛采纳诸如孩子的年龄以及父母目前的居住地、职业性质、身心康健程度、道德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以确定最终的判决。
探望权的实际行使方式大致分为两种类型:探望性的探望和停留性的探望。
前者主要表现为探望者前往亲生父母一方的住所或指定的场所探望孩子;
而后者则是允许探望者在事先约定好或是由法院裁决的探望时间段内,有权带走孩子并于规定时间内将他(她)安全送回。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相关探望权的生效判令或调解协议置若罔闻,不愿意遵守,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面对这种情形,应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施加适当的教育压力,责令他们积极履行义务。
倘若经过反复说服劝诫仍然无动于衷的话,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来维护孩子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