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关于自愿
放弃继承权这一问题,我们在此明确地指出,必须在涉及
遗产分割的相关事宜解决之前,通过书面对自己是否愿意接受
继承权进行明确的表达,方能使得此项意愿具备
法律效力。
继承权的放弃,此处特指
继承人对于他所享有的能够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权益的否定性决定。
换言之,继承权的放弃本质上是继承人对于自身具有的继承权的一种权力的行使和处置方式。
令人注意的是,放弃继承权属于一种单方面的
法律行为,而且这种放弃是不可以附加任何前提条件或者要求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