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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极为简洁明了,前者特指合同所覆盖的法律效力持续时间;
后者则明确指出应负责任方应当于合同有效期间内的何时何地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
  通常情况下,合同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互吻合,但需注意的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中,即签订合同时并不要求应负责任方立即担负起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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