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表述,当格式条款被认定为失效或无效后,并不影响整个合同中除了该失效或无效部分以外的所有其他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对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作出了明确定义,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诸如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违背公平原则的方式,擅自豁免或减少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同时却过分加重了另一方的责任负担,或者对他方的主要权益进行不当限制;
以及向对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或剥夺了对方享有的主要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