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配给员工的福利住房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有的
财产权益。
若此类
福利房屋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或在婚前已经获得但双方达成共识将其视为婚后
共有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福利住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若在婚前已获得福利住房且双方未曾有特殊约定的,此时所涉福利住房便应被视作一方的单独所有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