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债权并不适用于作为保证担保方式。
然而,一般的担保措施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实物性质的资产,如不动产或者动产。
其中,动产和相应的权利都可用于质押担保。
需注意,债权并非独立存在的实体,它源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等,表现为权利人督促义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从本质上讲,这一权利是无法被视为提供保证担保的基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