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约会便会自动失效:
首先,当拒绝约会的正式声明成功送达至提议方手中;
其次,如果提议方由于合法原因主动撤回了其约会邀请;
再者,倘若约定时间已至,而接受邀请的一方未能采取任何行动作出准确的答复;
最后,当接受邀请的一方擅自对原有的约会请求进行了重大且实际性的修改和变动。
这里所提到的“约会”实际上是由某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旨在通过商谈达成关于建立
合同关系的建议和意见,并期望能得到对方对此邀请的积极响应。《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