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
婚姻破裂,且
房屋贷款尚未偿清之际,对于剩余贷款项通常将有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
透过
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理解出,在处理
按揭房的贷款问题上,不应过于简单地将其等同于其他类型的
夫妻共同债务,而需明确只有取得了房产所有权的那一方才需要单独承担
还贷的义务,因为相应的权益和
债务的法律责任理应归属由此方承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