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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但婚没结可以要回吗

若有确凿信据显示所赠予的房地产乃为筹备婚事之用,然而在实际婚姻未能如愿之际,赠予方有权依法主张归还该赠予的房地产。
尤其值得明确的是,带附加条件的赠与,必须当附加条件得以实现时赠与合约方能生效;
反之,倘若规定的条件未能满足,那么赠与合约自该时起就失去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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