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消费者进入超市购物时,将所选商品暂时存放于储物柜中,这一行为应当被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定义的“保管”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
保管合同是指一种由保管人负责保管寄存人所交付之物品,并在约定期间内将物品原封不动归还给寄存人的协议。
此外,如果寄存人选择在保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诸如购物、用餐或住宿等其他消费体验时,并且将物品按照保管人所提供的特定场所进行临时储存,那么也应当视作符合保管的定义,除非双方
当事人在之前已经达成了其他的明确约定,或者在当地市场上存在与此相违背的交易惯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