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缔
结婚约所必需的先前借款,此种
债务形态不宜被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而无需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因为它源于男方单方面为
彩礼筹措资金而引发的负债,应属于男方个人的财务责任范畴,由男方个体独立面对与承当其还债负担。
我们常说的
夫妻共同债务,往往产生自于
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需求,或者是对于家庭
共有财产的有效管理、
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因素造成的经济压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