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在城市地区购买
小产权房时,如若小产权房属于
违章建筑物的话,那么,在面临
拆迁时将无法得到相应的
经济赔偿;
然而,如若是经过合法审批而建成的建筑,那么,便会享受到相关的补偿权益。
2.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应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非法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此外,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在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组织并委托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尚未办理
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全面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对于经鉴定确认属于合法建筑和并没有超过法定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将会被给予相应的补偿;
反之,如确定为
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则将无法享受任何补偿待遇。
3.根据该条例的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者双方需要按照该
法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支付日期、用于置换产权的房屋的地理位置及面积大小、搬迁费用、暂时居住住所或周转用房所需资金、因场所关闭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搬迁日期、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间等相关事项,签订具有
法律效力的补偿协议。
4.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如有一方
当事人未能遵守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依据法律法规,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