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集体,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依法向本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2)若宅基地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的,离婚后女方仍为该户成员的,对该宅基地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3)女方离婚后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通常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房屋,可继续使用至房屋灭失,期间不得翻建、重建或扩建。
(4)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归属,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提醒:
户口迁出后,女方对宅基地上个人房屋仅能使用至自然灭失,不可进行翻建等行为;涉及宅基地归属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自身权益。
(一)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的处理方式。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集体,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二)作为原户成员的处理方式。若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离婚后女方仍是该户成员的,有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三)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处理方式。女方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通常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上属于女方的个人房屋,可继续使用至房屋灭失,期间不得翻建或重建。
(四)协商或诉讼解决方式。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归属,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户口未迁出本村集体的,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依照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若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离婚后女方仍是该家庭户口成员的,有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通常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地上房屋若为个人财产,可继续使用至房屋自然灭失,期间不得翻建或重建房屋。
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归属,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结论:女方离婚后宅基地处理需根据户口是否在本村集体、是否为原宅基地户成员及双方约定等情况,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享有使用权。具体处理情况如下:一是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的情况,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若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离婚后仍是该户成员的,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二是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情况,通常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若属个人财产,可按规定继续使用房屋直至其灭失,期间不得翻建或重建。三是双方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归属,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若对离婚后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是否享有分割权益宅基地之权属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划分分割。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多数纠纷都集中于宅基地使用权限这一问题。倘若此种使用权被认定为婚姻各方间的集体共有财产,那么理应采取平等分配的原则作为基础;然而,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他们亦有自由通过协商以及协议设定等方式,达成对某一方给予宅基地使用权折价补偿的议案。
专业解答离婚诉讼中,宅基地归属常引发争议。法律上,宅基地不支持过户,但可通过分割建筑物解决。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为居住而自集体处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通常随建筑物归属而转移。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出售问题,能否收回已售房产取决于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使用,非成员无权购买。若房屋卖给非本组织人员,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产,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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