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购置的房产较为狭小,婚后通过置换方式得到了更大规模的房产,且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均额外向房产支付了相应款项,那么根据现行
法规,这所新增的房产主要部分仍被视为
共同财产,然而,其共同所有权的范围仅限于婚后夫妇双方额外支付的那部分
购房款项所对应的房屋价值部分。
因此,尽管这座新置换的房产按理应当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结果,但实际上却应该被划分为按份共有制度之下的
产权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