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期限明确如下:
若某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属于五年内的有期徒刑,那么其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应设定为五年;
反之,若该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高于五年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则其对应的追诉期限应设定为十年;
若该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超出了十年范围,即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其对应的追诉期限应设为十五年;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其对应的追诉期限则定义为二十年。
然而,如果犯罪事实发生之日起的时间跨度已经超过了上述的二十年之例并且认为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的话,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同意才得以启动追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