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规定当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向连带责任保证方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此等保证人不得予以拒绝。
而这种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设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即被称之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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