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是否向保证人实施请求权行为这一因素,连带责任保证所引发的诉讼时效问题可划分为以下两类情况:
首先,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主张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期限应当被限定为三年时间。
其次,若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此类请求,保证人将无需承担道义上的担保责任,以此为基础,债权人对于保证人实施的实体请求权将会消失不见,同时与之相伴的诉讼权利亦因此而终结,自然就无法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话题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