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引发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之情况包括:
首先,未对做出该决定的事实予以明示或在缺乏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涉事方的辩解和辩护申述;
其次,关键证据存而不清;
再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第四,违反了规定的行政程序;
第五,行使权力超出了法律所赋予的范围;
第六,过度使用职权;
第七,显见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