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并非仅限于父母亲对子女的抚养,兄弟姐妹之间同样可以形成这种亲属关系。
在收养协议缔结后,养兄弟姐妹的关系就正式建立起来,他们享有的法律地位与亲兄弟姐妹并无差别,同样拥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益,这是基于亲情和原则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决定的。
然而,如果被收养人与他的亲兄弟姐妹们成立过另外的收养关系,则他们之间的继承权将会自然终止,他们不可能再成为彼此的次序顺位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