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离婚所产生的费用结算问题,一般来说应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裁决其支付主体。
但若当事人间存在另行约定的情形时,则需按照相应约定执行。
这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通常依据的是当事人之间情感状况是否出现破裂,而在这种判断过程中,胜诉方未必无过失,败诉方也并非必然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人民法院会依照个案案情与当事人具体状况来做出最终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