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父亲所欠之债与已婚女儿并无直接关联,个人债务理应由相关个人独自承担。
我国民法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18岁依法被视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其本人所欠下的债务也将由自身承担责任。
若其父过世后,债务尚未结清的状况仍然存在,那么作为女儿,当她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时,应对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的债务进行偿付,此乃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