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那些基于虚伪意义表达所开展的民法范畴内的行为,即行为者与其对应方通过不实的意图表示来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为无效力的存在。
之所以会对这种利用虚假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加以否定,主要原因在于该种“意味表达”所涉及到的法律效果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图,这是双方都清楚明了的事实。
这对于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来说,无疑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但是,对于那些被行为人用虚假的意图表示掩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