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许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倘若导致债务产生的原因并非出于合伙人在其执业行为中的故意或重大疏忽,那么该等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负有无限的共同赔偿责,并互相连带;
相反地,如果特定合伙人在执业行为中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了债务的形成,那么仅这些犯有过错的合伙人须担负起无限的共偿责任,而其余合伙人则只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持有股份为限度,负责清偿相关债务。《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