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方可启动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并非需要先处置完民事纠纷而后才能够开展刑事追责。
其次,有必要强调如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明文规定,若被害方因被告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了实际财产损失,其有权在此期间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而当被害人不幸离世或失去行动能力时,其合法代理人以及近亲均具有同等权限发起此项民事诉讼请求。
再者,如遇国有资产或集体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检察机构在执行公诉职责之际亦可提出附带的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明确阐述,倘若刑事诉讼程序需要,法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所拥有的财产。
此外,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者检察机构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对应的保全措施。
在这方面,法院同样须遵循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已到但未能予以释放、解除或者更改的情况,需将原先领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予以退还;
对于与案件并无关联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行为,应在规定时间内解除所有限制;
若发现有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等问题,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