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如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实施信用卡犯罪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由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触犯行为极为恶劣或涉及情节更为严重者,则要接受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同时必须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涉案金额超出最上限,即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须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被没收全部分财产:
(一)利用伪造信用卡或者通过虚构身份证明获得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活动;
(二)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违法活动;
(三)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在此之前,所提及的“恶意透支”,被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行为超越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并且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后仍未归还欠款的违法行为。
若是以盗窃手段取得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活动,则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定其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通过伪造、利用虚假身份证明购买、使用已经废止的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且金额在伍仟元以上但不满五万元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金额较大”;
如果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而不足五十万元,那么同样会被认定为该条款中的“金额巨大”;
然而,若涉案金额已经到达五十万元或者更高,那么无疑将会被定义为“金额特别巨大”。
另外,根据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持卡人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透支过程中越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仍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的话,那么也将被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