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照具体情况分别考量。
首先,若该房产系通过婚前贷款方式购置,但婚后却使用了夫妻各方的共有财产用于偿还贷款,且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在首付款支付者名下,那么解决办法包括可先行协商处理;
如若协商无果,则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定该房产为产权登记方所有,同时欠款双方需就共同偿还部分予以补偿。
其次,倘若上述房产在缔结婚姻之前已全部偿清,那自然应归属ún方单独所有,视为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