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发
起诉讼时,有权选择同时将
债务人和普通保
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予以
追责。
对于普通
保证合同而言,当主债务人利用自身资产用以清偿所负
债务之前,保证人具有拒绝代为偿还债务的合法权益。
然而,倘若由于保证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诉诸法律程序,原告请求法庭批准将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者,则应获人
民法院准许。《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