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理解和定义,为您详细解释何谓“交通肇事逃逸”:
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运输事故时,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且因躲避法律追责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1)导致一人死亡或多人受伤(包括但不限于三人以上),且自身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造成三人及以上人员死亡,且自身对该事故负担同等责任的;
(3)带来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自身对此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无力赔付高达三十万元金额的;
(4)在饮酒之后、吸食毒品之后驾驶车辆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自身创造这起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5)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且本身对此次事故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6)明知道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的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进而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自身对这次事故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7)明确了解到自己的车辆属于无牌照或已经报废状态,却依然驱动该车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自身对这个事故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以及(8)发生严重超载驾驶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自身对这个事故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