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相关立法精神,合约义务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便是主体义务,亦称作主给付义务,这是指在合约关系中原本就存在的、不可或缺的、自始至终都被明确确定下来的、对于确定合约类型具有关键性影响的那部分基本义务。
其次是从属义务,通常称为从给付义务,这类义务相较于前者而言并不具备独立的重要性,它们只是对主给付义务起到了辅助作用,无法单独构成任何一份合约。
再者,还有一类附加义务,这类义务并不是从最初就被确定下来的,而是在合约执行过程中基于诚实守信原则所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更有效地提升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比如,说明义务、照料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合约履行所需的辅助性质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