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上门要债属不属于寻衅滋事

上门要债属不属于寻衅滋事

上门要债属不属于寻衅滋事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8 14:55:10 已帮助2848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上门要债属不属于寻衅滋事
关于上门追讨欠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这须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评定。
若实施上门追讨的行为人参与了团伙斗殴或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等挑衅行为,或者是强行抢夺、占有他人财产,甚至肆意破坏、占用公共及私人财物,那么这种情况便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反之,若是仅用口头方式督促对方偿还债务,那么该种行为就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定义与范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