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庭有时会同意先行判定
离婚问题,剩余之财产争议则可以选择在未来的审判程序中进行审理和处理。
以下是具体情形及相应
处理方式:
首先,若
当事人在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同时将相关性的
财产分割问题列入请求范围之内,那么这部分的请求应当被视为构成
离婚诉讼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在
离婚判决中加以考察并形成明确的裁判结果。
其次,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尚未涉及到的财产争议未能得到
起诉,那么原告方有权在未来对这些未起诉的财产争议另行提起
诉讼,以获得公正裁决。
最后,在夫妻双方已经完成
离婚程序后,若任何一方发现有尚未解决的财产归属问题,同样有权在未来提起独立的诉讼,以便确
保证据充分、公正地进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