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作为质押标的物条件的物品具体如下:
1.动产质押。
其中,动产质押品的主要构成部分应为易于变现、具保值能力和便于保存管理,同时由出质人所拥有并可进行自由流通与转让的所有权或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处分权力的财产。
2.金钱质押。
此种形式的钱款质押主要表现为以保证金等形式特指的特定金钱质押措施。
3.权利质押。
其中囊括了汇票、本票、存单;
国家公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券;
各类股份以及股票等方面的权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