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通常指那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具有紧密联系并可能因此受到遗产继承之影响的人们,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士: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近亲属(譬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清偿义务承担者以及任何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共同经营业务的合作伙伴等。
鉴于此类人和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存在的潜在权益冲突,他们均被禁止作为见证人参与制定遗嘱的过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