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由于委托人离世或被告知破产清盘解散而导致委托协议解除,进而触及整体委托权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者、财产管理人和清算人员接手委托事宜以前,受托方应当全权负责,对委托事务进行妥善处置。
2.凡是因为受托人的去世、失去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清盘解散等原因引发的委托协议终止情况时,受托人的继承人、财产管理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到委托人。
若由于委托协议的解除会对委托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话,那么在委托人确定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之前,受托方的继承人、财产管理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