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合同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将自身所享有的所有或部分债权转移至第三方的行为。
若是债权被全盘移转予第三者,那么这位第三者便有权利取代表现债权人的原有身份,转化为原先合同关系里面的新债权人;
相反地,若仅是部分债权被转让给第三者,则新加入到合同之中的债权人便可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分担该项债权,同时也享有连带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