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参与暴力冲突的惩罚机制如下:
首先,满十六岁的少年若涉及斗殴事件,将按照他们所触发的特定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量刑减轻或减免处理;
其次,对于年满十四至十六岁和十二至十四岁之间的少男少女,如果他们在斗殴过程中,实施了故意伤害,而使这部份儿童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追诉的对象,对于这类情况将根据故意伤害罪的规范进行适当的减轻或者减免处理;
最后,未满十二岁的未成年儿童,无论他们是否参与斗殴都不会受到刑事审判的处罚。《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