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的到期时间是可以得到适当延后处理的,然而在该情况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车辆是不被允许上公路行驶的。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那些未能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措施,对其机动车实施扣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责令他们尽快依照规定完成投保事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