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对方所提出之要约以后,承诺乃是受要约者对其予以认可并发起同意与对方签署契约的明确表示。
承诺需迅速到达给定的要约者,同时一般情况下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传递。
然而,如果该交易通常遵循此类惯例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可以以实际行动表达承诺而无需进行口头和书面方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